首页 > 今日头条> 【独家】档案法修订草案:以法治助推档案事业发展
2019
12-20

【独家】档案法修订草案:以法治助推档案事业发展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自1988年实施以来,对加强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维护国家档案资源安全,服务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和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档案法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战略部署已不相适应,迫切需要修订。

今年国庆前夕,中央档案馆制作并推出“从‘五一口号’到开国大典”大型档案文献专辑,精选馆藏珍贵档案文献240余件,集中展现召开新政协、筹建新中国的历史进程。其中,以俄罗斯联邦档案部门提供的彩色影片为基础剪辑制作的开国大典彩色影像,是迄今关于开国大典时间最长、内容最完整的视频。该专辑推出后,社会反响热烈,多家政府门户网站、各大主流媒体第一时间进行了报道和转载,累计点击量数以亿计。央视微博“中央档案馆发布开国大典彩色影像视频”一文一度位居微博热搜榜第2位,24小时浏览量达3.2亿。

档案横陈百业,纵跨千年。档案和档案工作同国家治理、政府管理、社会各方面工作以及公民个人有密切关系,在维护国家和民族利益、保障公民权益、服务文化建设、增强文化自信等方面,均具有重要意义。

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在对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时,与会人员普遍表示,修订草案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完善了档案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工作责任,强化了档案的服务功能,有利于更好发挥档案“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的基础性作用。

扩大档案开放和利用

全国档案事业统计年报表明,2017-2018年度,全国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接待到馆利用者1384.3万人次,提供利用档案3897.1万卷、件次;接待现行文件利用者90.5万人次,提供现行文件查阅104.7万件次;接待资料利用者45.6万人次,提供利用资料102.7万册次;举办档案展览6362个,接待参观者1033.7万人次;公开出版档案资料汇编774种、约37266万字。

据了解,为扩大档案开放与利用,提高档案开放的效率,修订草案将档案开放的期限由30年缩短为25年,并明确档案开放鉴定制度,做好档案开放与政府信息公开的衔接。

杨志今委员认为,加大档案的开发利用力度,体现了党的十九大以来,党和国家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要求。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相衔接,满足人民群众对档案日益增长的利用需求,也有利于保障公民和组织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

“要重视档案的开发利用,进一步发挥好档案的作用。要把档案部门的资源优势充分发挥出来,进行系统开发利用、深度开发利用、精准开发利用,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广大群众服务。”杨志今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档案作为国家、民族、社会和个人往昔活动的记录,是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和文明财富。建议在草案中增加有关发挥档案的爱国主义教育功能的内容,充分发挥档案馆在爱国主义教育方面的作用,通过提供公共服务和开展教育活动,提升公民尤其是青少年的国家认同感、民族自豪感和文化自信。

杜玉波委员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他也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加有关发挥档案馆爱国主义教育功能的内容。鼓励各级国家档案馆加大主动开发利用档案资源的力度,建立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向社会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引导广大群众了解党和国家的发展历史,宣传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发挥好档案育人的重要作用。

“在档案利用方面,当前档案的开放效率、社会效益还不高。如有的地方档案工作公共服务意识不强,档案资源整合力度不够,优质高效的档案信息资源供给不足。”李学勇委员建议进一步深化完善服务机制,健全档案资源体系和档案利用体系,加大档案资源的开发力度,拓展档案服务的深度和广度,真正使档案“活”起来,更好地服务大局、服务发展、服务群众。

档案信息化建设走上“快车道”

近年来,网络信息技术高速发展,我国档案信息化的进程也不断加快。据经济日报报道,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数字化工作成效显著,各级档案馆数字档案资源的比例均有大幅提高,全国数字化档案资源达2243万GB。

此次修订草案新增“档案信息化建设”一章,其中第28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同时,修订草案第30条还明确,电子档案应当符合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的要求,不得仅因为电子档案采用电子形式而否认其法律效力。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档案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

“从档案的形式上来说,现在有很多是电子档案。还有将传统档案,像文字、图像、音像转化为数字档案的工作。而这个工作量是非常大的,也有紧迫性。如果不加快转化,很多档案会自然消失,比如图片、音像、胶带,过几十年以后就不能再使用,很可惜。据我所知,现在有大量的档案没有进行转化。对电子档案的管理和对传统形式档案的管理也不一样,都需要在法律上加以规定。”冷溶委员认为,档案信息化恐怕是档案部门面临的最大的一个新问题,修订草案增补相关专章是非常必要的,也存在需要继续增补的内容。同时,他指出修订草案从2015年开始起草,这期间信息化、数字化又有了很大发展,立法还要考虑不断发展变化的情况。

“档案是历史性资料,需要长期保管,后期还要开放利用。修订草案第33条就提到了国家推进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共享利用。数字资源质量是前提,如果数字资源质量得不到保证,后期的利用就会受到影响。”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谢津秋认为,档案有电子档案,也有传统载体档案的数字化成果,所以相关单位应该对扫描档案、档案的图像分辨率、字号等有相应的规定,以保证档案数字资源的质量。她建议将修订草案第28条最后一句修改为“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质量及安全保存、有效利用”,这也便于制定电子档案管理具体办法的时候再细化。

针对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力,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骞芳莉说,目前修订草案第30条的表述不足以肯定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力,建议在总则中或者第30条中明确规定“符合要求的电子档案和传统载体档案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她解释称,数据电文在社会生活中已经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接受,民法、合同法等法律已经承认了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应当随之扩展到档案领域,这也有利于电子发票等的推广和应用。

守住档案安全底线

档案安全是档案工作的底线,事关国家安全、政权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此次修订草案专门增设“监督检查”一章,明确监督检查事项,并规定监督检查措施。修订草案还完善了档案管理相关制度,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杨志今委员认为,修订草案设置“监督检查”专章,有利于加大档案行政监管力度,确保国家档案资源的安全和完整,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社会安全提供了制度保障。

田红旗委员认为有必要专门强调电子档案的信息安全保障。她建议在草案第29条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电子档案信息安全的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建设。

“目前针对违法行为的处理集中在修订草案的第40条,内容延续了现行档案法第24条的立法模式,内容也是8条,总的改动很少。这8条中既有直接破坏档案完整等行为的实体违法,也有不按时移交、不按时接收等的程序违法,这些内容都是很有必要的。但在调研中发现还有一类情况,比如有的地方出现非法侵占、挤占档案库(馆)的情况,有的地方出现危害档案库房安全的问题,这些行为虽然不直接针对档案,但可能影响档案安全。”左中一委员建议进一步充实细化第7章“法律责任”部分的规定,在法律责任方面对影响档案安全行为的处罚作出相应规定。

对于涉及法律责任的条款,韩晓武委员也表示,修订草案第40条列举了8种依法追究责任的情况,但是这8种情况基本集中于管理环节。修订草案除规范档案管理方面的工作,同时还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利用等诸多环节。如果这些环节的工作没有得到落实,同样应该承担责任,特别是法律责任。

“比如该收集的档案没有按规定收集,该向社会公开的档案没有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向公众提供利用档案的服务,那么责任人也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特别是档案收集这个环节,由于档案唯一性、即时性的特点,一旦没有及时收集,之后就可能再也找不到了,这将是无法弥补的损失。造成这个损失的当事人,不管是相关单位还是相关人员,当然都要承担责任。”韩晓武委员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