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目前发布的草案看,该法律文本主要包含如下四方面的内容。
(一)推动简政放权,激发电影市场活力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草案未新设行政审批,同时取消2项、下放5项行政审批。一是鼓励企业、其他组织从事电影摄制活动,取消了《电影摄制许可证(单片)》,只保留《电影摄制许可证》;二是简化电影剧本审查制度,取消对一般题材电影剧本的审查,只要求将电影剧本梗概进行备案;三是降低有关电影活动的准入门槛,下放了电影摄制审批、特殊题材电影剧本审批、电影公映审批、电影放映审批和举办涉外电影节(展)审批。
(二)规范产业发展和电影市场秩序
一是电影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影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社会信用档案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二是电影行业组织要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业务交流和职业技能认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三是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要具有与其相适应的人员、资金等条件;四是执法部门要依法保护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五是要求电影院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算机售票系统,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如实统计销售收入;六是从事电影院放映和流动放映的,要保障电影放映质量,放映设施、设备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电影放映技术标准;七是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的,须经有关电影主管部门批准。
(三)加大扶持力度,提高电影产业发展水平
为调动电影创作、摄制、发行、放映等主体的积极性,草案规定:一是政府应将电影产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制定相关产业政策,引导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电影市场;二是通过引导相关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基金加大对电影产业的投入力度,以及给予税收优惠、鼓励金融机构提供支持、有效保障用地需求、加大境外推广力度等,促进电影产业全面发展;三是要求政府为电影创作人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体验生活等提供便利和帮助,协调有关部门为摄制电影提供便利和帮助;四是鼓励社会力量以投资、捐赠等方式发展电影产业,并依法给予优惠;五是扶持农村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开展电影活动,加强电影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译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