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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01-11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本标准是对GB/T 4754-199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的修订。

本标准对应于联合国统计署编制的《全部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1989年修订,第三版,简称:ISIC/Rev.3),与ISIC/Rev.3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本标准与ISIC/Rev.3主要存在以下差异:

a) 本标准的框架结构与ISIC/Rev.3的差异:

一本标准增加的行业门类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房地产业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一本标准与ISIC/Rev.3在范围或名称上存在差异的行业门类

农、林、牧、渔业

制造业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批发和零售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b) 本标准部分大类、中类、小类的条目、名称和范围与ISIC/Rev.3存在着差异。

本标准代替GB/T4754-199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并保留了GB/T4754-1994的主要内容。

本标准与GB/T4754-1994的主要变化如下:

a) 标准名称改变;

b) 本标准增加了前言、术语、定义、原则和规定;

c) 本标准框架结构的变化:

一增加的门类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住宿和餐饮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教育

国际组织

--名称或范围进行调整的门类

农、林、牧、渔业

采矿业

制造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批发和零售业

编辑本段 基本概念原则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全社会经济活动的分类与代码。

本标准适用于在统计、计划、财政、税收、工商等国家宏观管理中,对经济活动的分类,并用于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行业 industry

行业(或产业)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的经济活动的所有单位的集合。

2.2 主要活动 principal activity

当一个单位对外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占其单位增加值份额最大的一种活动称为主要活动。如果无法用增加值确定单位的主要活动,可依据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或从业人员确定主要活动。

与主要活动相对应的是次要活动和辅助活动。次要活动是指一个单位对外从事的所有经济活动中,除主要活动以外的经济活动。辅助活动是指一个单位的全部活动中,不对外提供产品和劳务的活动。辅助活动是为保证本单位主要活动和次要活动正常运转而进行的一种内部活动。

2.3 单位 unit

本标准中的单位是指有效地开展各种经济活动的实体,是划分国民经济行业的载体。

2.4 产业活动单位 establishment

产业活动单位是法人单位的附属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经济活动;

——相对独立地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

——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资料。

2.5 法人单位 corporate unit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为法人单位:

——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原则和规定

3.1 划分行业的原则

本标准采用经济活动的同质性原则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即每一个行业类别按照同一种经济活动的性质划分,而不是依据编制、会计制度或部门管理等划分。

3.2 行业分类的基本单位

根据联合国《所有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 Rev. 4),本标准主要以产业活动单位和法人单位作为划分行业的单位。采用产业活动单位划分行业,适合生产统计和其他不以资产负债、财务状况为对象的统计调查;采用法人单位划分行业,适合以资产负债、财务状况为对象的统计调查。

在以法人单位划分行业时,应将由多法人组成的企业集团、集团公司等联合性企业中的每个法人单位区分开,按单个法人单位划分行业。

3.3 确定单位行业归属的原则

本标准按照单位的主要经济活动确定其行业性质。当单位从事一种经济活动时,则按照该经济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当单位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则按照主要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

编码方法和代码结构

4.1 本标准采用线分类法和分层次编码方法,将国民经济行业划分为门类、大类、中类和小类四级。代码由一位拉丁字母和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打破门类界限,从01开始按顺序编码;中类代码用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前两位为大类代码,第三位为中类顺序代码;小类代码用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前三位为中类代码,第四位为小类顺序代码。

4.2 本标准的中类和小类,根据需要设立带有“其他”字样的收容项。为了便于识别,原则上规定收容项的代码尾数为“9”。

4.3 当本标准大类、中类不再细分时,代码补“0”直至第四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