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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04-17

新筑股份: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全面评价。

  一、董事会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保证实现公司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固有局限性,故仅能对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评价组织方式

  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及议事规则,本次内部控制评价由公司董事会领导,由审计委员会及其领导下的审计监察部负责具体实施,围绕公司内部环境、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各要素的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有效性进行全面自我评价。

  (二)评价程序和方法

  本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严格遵循基本规范、评价指引规定的程序执行,主要程序包括: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组成评价工作组、实施现场测试、认定控制缺陷、汇总评价结果、编制评价报告等环节。

  在评价过程中,采用了个别访谈、调查、复核、穿行测试、实地查验和抽样等方法,广泛收集了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分析、识别内部控制缺陷。最后,在对检查结果进行多次内部沟通、讨论基础上,出具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评价范围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包括:公司各部门、事业部和控股子公司。

  (四)评价业务和事项范围

  本次内部控制评价紧紧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

  部监督五要素进行,结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各项应用指引以及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确定具体评价内容,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纳入本次评价范围的评价项目包括组织构架、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管理、业务外包、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内部监督等 18个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管理、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预算管理、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工程管理、信息披露、关联交易等。业务和事项的内部控制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五)评价期间范围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或要求,我们确定本次评价检查期间为 2017 年 1 月至 2017 年

  12 月。

  (六)内部控制评价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本次内部控制评价主要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自身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客观性原则,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截至 2017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定性标准重大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①控制环境无效;

  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中的舞弊行为;

  ③对已公布的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重报;

  ④外部审计发现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控运行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⑤审计委员会和内审部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⑥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重要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虽然未达到和超过重要性水平仍应引起管理层重视的错报。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要缺陷:

  ①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②可能对财务报告可靠性产生重要影响的监督职能失效;

  ③重大缺陷未能在合理的期间得到纠正;

  ④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⑤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⑥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

  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定量标准

  以是否构成直接影响财务报告的原则,确定财务报表错报的重要程度作为可参考的定量标准。

  缺陷类别 项目 标准重大缺陷

  利润总额潜在错报 错报≥利润总额的 5%

  资产总额潜在错报 错报≥资产总额的 0.5%

  经营收入潜在错报 错报≥经营收入的 1%

  所有者权益潜在错报 错报≥所有者权益的 0.5%重要缺陷

  利润总额潜在错报 利润总额的 3%≤错报<利润总额的 5%

  资产总额潜在错报 资产总额的 0.2%≤错报<资产总额的 0.5%

  经营收入潜在错报 经营收入的 0.5%≤错报<经营收入的 1%

  所有者权益潜在错报 所有者权益的 0.2%≤错报<所有者权益的 0.5%

  一般缺陷

  利润总额潜在错报 错报<利润总额的 3%

  资产总额潜在错报 错报<资产总额的 0.2%

  经营收入潜在错报 错报<经营收入的 0.5%

  所有者权益潜在错报 错报<所有者权益的 0.2%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依据缺陷涉及业务性质的严重程度、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的性质、影响的范围等因素来确定。

  (1)定性标准

  具有以下特征,认定为重大缺陷:

  ①公司或主要领导严重违法、违规被除以重罚或承担刑事责任;

  ②管理层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严重流失;

  ③子公司缺乏内部控制体系,管理混乱;

  ④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⑤“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缺失;

  ⑥媒体负面新闻频现;

  ⑦其他对公司影响重大的情形。

  具有以下特征,认定为重要缺陷:

  ①公司或主要领导违规并被处罚;

  ②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流失;

  ③子公司内部控制体系部分不健全;

  ④重要业务制度控制不够健全。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一般缺陷:

  ①公司决策程序效率不高;

  ②公司违反内部规章,但未形成损失;

  ③公司一般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④媒体出现负面新闻,但影响不大;

  ⑤公司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⑥公司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2)定量标准

  主要根据缺陷可能造成直接财产损失的绝对金额确定:

  缺陷类别 项目 标准

  重大缺陷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损失金额≥净资产 0.5%

  重要缺陷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净资产 0.2%≤损失金额<净资产 0.5%

  一般缺陷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损失金额<净资产 0.2%

  三、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三)总体评价结论经评价,2017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执行是有效的,并且截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止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2018 年,公司将继续按照董事会的部署,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健全内部控制长效机制,重点加强对内部控制执行的监督检查,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无。

  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黄志明

  〔公司签章〕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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