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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25010/201606-00127
组配分类:
招标采购预算
发布机构:
市卫计委
主题分类:
主题信息
名称: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
关键字:
生成日期:
2016-06-29
有效期:
2018-06-29
访问量: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诚信体系,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和金安区、裕安区、开发区、示范园区范围内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以及采用招标方式进行的政府采购工程类有关当事人的诚信评价管理。
政府采购工程类是指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第三条 诚信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二)合法、客观、审慎的原则;
(三)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原则;
(四)谁评价、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五)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
第四条 诚信评价实行统一平台,分级负责,分类评价,综合评级,动态管理,信息共享。
第二章 诚信评价体系
第五条 诚信评价的对象为建设工程项目有关主体及从业人员和采用招标方式进行的政府采购工程类供应商。
建设工程项目有关主体及从业人员是指: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等企业或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等相关从业人员。注册执业人员包括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结构师、注册会计师等。
采用招标方式进行的政府采购工程类供应商是指:通过招标方式向采购人提供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六条 诚信评价的内容为评价对象的基本信用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第七条 诚信评价的主体为行政监督部门、建设单位、采购人和其他评价单位。
行政监督部门是指发展改革、财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
建设单位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管理主体。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其他评价单位是指信访、公安、人社、审计、安监、环保、食药监、国税、地税、工商质监、招投标监督管理等单位。
第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按行业监督管理要求制定行业评价对象诚信评价细则和建设单位、采购人对评价对象的诚信评价细则,按照规定对评价对象进行诚信评价计分。
建设单位、采购人依照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评价细则,对评价对象进行诚信评价计分,并向行政监督部门反馈评价信息。
其他评价单位按照职责权限和诚信评价的要求,制定评价对象诚信评价扣分细则,并对评价对象进行诚信评价计分。
第九条 行政监督部门和其他评价单位制定的诚信评价细则应明确评价的主体、对象、内容、标准、计分方法、评分依据、评价程序、上报时限、异议处理等。
诚信评价细则应在市招投标网站和评价单位的网站上公开发布,做到公开透明。
第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严重不良行为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黑名单”制度,并在市招投标网站公开发布。
第三章 诚信评价计分方法
第十一条 评价对象诚信评价实行动态管理,由诚信评价信息系统实时汇总。建设工程、服务类项目评价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货物类评价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第十二条 评价对象诚信评价得分按下列权重计算:
(一)建设工程项目有关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行政监督部门评价计分占诚信评价得分的50%;建设单位评价计分占诚信评价得分的50%。同一评价对象在同一评价周期内有多个评价项目的,其诚信评价得分按多个项目评价得分的平均值计算。
(二)货物与服务类供应商的信用评价:行政监督部门评价计分占诚信评价得分的40%;采购人评价计分占诚信评价得分的60%。同一评价对象在同一评价期限内有多个评价项目的,其诚信评价得分按多个项目评价得分的平均值计算。
其他评价单位对评价对象的信用评价实行扣分制,其中市安监、工商质监、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扣分分值最高为10分;市公安、人社、审计、环保、食药监扣分分值最高为5分;市信访、国税、地税扣分值最高为2分。
第十三条 评价对象的诚信评价得分为行政监督部门诚信评价得分分值+建设单位、采购人诚信评价得分分值-其他评价单位诚信评价扣分分值。
诚信评价实行百分制,最高得分为100分,最低得分为0分。
第十四条 评价对象初始进入诚信评价信息系统,无行政监督部门、建设单位、采购人和其他评价单位诚信评价计分的,按诚信评价总分的60%权重计算初始诚信评价得分。
第四章 诚信评价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评价主体建设全市统一的诚信评价信息系统,并与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做好系统数据对接工作,实现诚信评价信息共享。
市招投标中心负责诚信评价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十六条 诚信评价信息系统实行分级分类采集,集中汇总运用。行政监督部门、建设单位和采购人对评价对象的诚信评价信息由行政监督部门统一录入,其他评价单位的评价信息由相关单位自行录入。
诚信评价信息系统结合各方评价结果自动汇总评价对象的诚信评价得分。评价对象的诚信分值以评审前一天24时的评价信息系统评价得分为准。
第十七条 对投标资格受到限制的评价对象,行政监督部门要及时将“黑名单”信息录入诚信评价信息系统,由系统自动生成“黑名单”库。
列入“黑名单”的评价对象限制投标期限届满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及时将其从“黑名单”库中删除,删除信息在原公布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五章 等级评定
第十八条 评价对象的诚信评价得分划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
(一)累计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列为AAA级;
(二)累计得分在75分以上(含75分)90分以下的列为AA级;
(三)累计得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75分以下的列为A级;
(四)累计得分在50分以上(含50分)60分以下的列为B级;
(五)累计得分在50分以下的列为C级。
市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积极与省相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做好诚信评价体系的衔接匹配工作。市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行政监督部门制定具体的匹配规则。
第六章 公示与查询
第十九条 行政监督部门、建设单位、采购人和其他评价单位对评价对象的诚信评价情况应在各自单位网站和市招投标网站上公示。
市招投标网站应同时公示评价对象的评价等级、被列入“黑名单”的不良行为信息及限制投标期限等。
第二十条 评价对象可以根据其享有的权限,通过诚信评价信息系统查询以下信息:
(一)评价汇总计分情况;
(二)各评价主体对其评价计分情况。
评价对象对各评价主体的评价计分情况和汇总计分情况存在异议的,可向评价主体提出重新计分、汇总的申请。
第七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要将诚信评价结果应用到监督管理工作中。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要将诚信评价结果应用到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并载明诚信评价结果使用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诚信评价分值占总分值权重的10%。
第二十三条 被列入“黑名单”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在限制期内禁止参与投标。
第八章 评价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招标采购诚信评价体系建设指导、组织与协调工作。
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行业范围内诚信评价组织与协调工作。
建设单位、采购人负责本单位诚信评价组织工作。
其他评价单位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诚信评价组织与协调工作。
第二十五条 在诚信评价管理工作中,各评价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时间或程序或标准计分、应当计分而不予计分或者超出范围予以计分、计分错误的;
(二)不在规定的系统或网站发布或擅自采集、记录、发布、泄露、使用评价信息的;
(三)隐瞒、错报、漏报信用信息给评价主体造成名誉或者经济损失的;
(四)歪曲、篡改有关信用信息的;
(五)利用信用信息进行商业活动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和其他评价单位应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制定具体的评价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