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产能严重过剩的行业出现大量“僵尸企业”,大而不倒,既占用着社会资源,也不利于产业转型升级。经济学里有个名词是全要素生产率(TFP),即研究单位投入的产出量。在过去五六年时间里,我国的TFP下降很明显。
缺乏竞争力的“僵尸企业”太多,这些企业的产能不出清,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就不活跃。在当前宏观经济下行的压力下,地方政府和企业要明确的是,如何坚持法治化和市场化的方式,用市场机制的优胜劣汰来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依法实现市场出清。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5月末在金融街(000402,股吧)论坛上称,在《破产法》实施不畅的情况下,中国目前“僵尸企业”占用了大量资源与信贷,使得经济难以转型。她建议“加快《破产法》的实施”。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破产案件数量明显偏低。美国每年商业性质的破产案件结案数量为3.93万件,德国公司年破产数量平均近3万家,法国公司年破产数量平均为5.5万家。我国自2007年实施新《破产法》后,全国各级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由实施前的4000余件降为2014年的2059件。
我国整个社会对《破产法》的认识存在误区,国企的破产动力严重不足,法院不愿意受理破产案件,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企业破产程序也没有积极性,地方政府更不愿意让企业破产。由于企业破产制度实施不畅,以及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使得不少陷入困境的企业家跑路,引发了资本不正常流动及人民币汇率波动。
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和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发布了关于《破产法》的实施报告,提出要充实完善《企业破产法》的内容,最高法院可以联合部委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并研究破产制度与劳动制度和仲裁制度衔接问题。同时设立专业的金融与破产法庭,试点建立小型破产案件快速审判机制。
事实上,庭外重组能以灵活、便捷和低成本的方式解决困境企业的债务问题,无需经过较为固化的法庭程序,能够激发当事人的动力,可以适用于债务减免、债转股、贷款、增资及并购等各种方式。私下的协商程序可以减少企业声誉、信誉损失,能更好地保护企业价值。
社会也要改变对破产的片面认识,破产不仅包括清算,还包括重整和和解程序,这符合中央提出的“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的精神。报告总结了国际国内破产理论与实践:除对完全丧失生存能力的企业坚决依法清算外,应更加重视利用《破产法》的重整与和解程序,挽救有生存能力和市场前景的困境企业,在依法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最大化困境企业的经济价值和重生机会。
政府要按照法律和市场规律解决产能过剩和“僵尸企业”问题,对于“国有僵企”,充分运用出资人机制依法实施破产清算。对于“民营僵企”,由债权人判断企业是否有生存能力和挽救价值。在企业破产重整和清算过程中,对于职工安置等,要履行好调控和监管等职能。
从中长期目标看,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和香港特区的经验,在我国设立破产管理局,作为司法部代管的国家局,以推动《破产法》的有效实施。破产管理局保护所有股东、债权人、债务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以1978年美国破产法律改革为代表,全球破产法律制度变革以企业债务重组和个人债务豁免为核心,保护债权人财产权利。中国法学界人士建议:中国的破产制度改革,应本着产权保护、契约自由、平等保护、诚实守信、程序与实体公正的原则,试图通过协调和改善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的帕累托制度改革,达到完善产权保护、提升公民安全感和幸福感的目标,助力中国经济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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