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督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督察工作的通知 教民厅函[2016]13号 2016-05-05[]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宗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民宗局:
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015〕46号,以下简称《决定》),对新时期做好民族教育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根据中央改革办关于对已出台的改革举措开展督察工作的要求,决定由教育部、国家民委牵头,对全国贯彻落实《决定》、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情况进行督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督察内容
各省(区、市)传达学习贯彻情况,研究制定推进民族教育发展政策情况,建立民族教育发展工作机制情况,加大对民族地区教育的对口支援情况,内地民族班办学情况等。
二、督察范围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民族部门均开展自查。其中实地督察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8个省份。
三、督察方式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民族部门,按照自查提纲开展全面自查,并按照要求报送自查报告。
实地督察的方式主要包括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到学校和相关单位实地查看等。
四、有关要求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民族部门,于4月27日前报送一名督察工作联系人。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民族部门,于5月10日前提交自查报告。实地督察时间由各督察小组另行通知。
联系人及电话:
教育部民族教育司 田晓勤 010-66096354
谢热桑沫 010-66097592
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 杨慕云 010-66508415
附件:1.督察组人员组成
2.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督察工作自查提纲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民委办公厅
2016年4月2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