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证券法》升级!资本市场法治化不断夯实
作为资本市场的基础法,《证券法》的修订关乎市场建设和参与各方的切身利益。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研究员王洋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证券法》是资本市场的“基础法”。近年来,随着国内和国外环境和形势的不断变化,资本市场也在持续发展,其中就包括创立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在内的资本市场的实践。而此次“升级版”的《证券法》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在市场化、法治化的道路上又迈出至关重要的一步,将对资本市场带来一定的影响。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表示,升级版的《证券法》是一部投资者友好型的法律。这部法律落实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有助于持续增强公众投资者的获得感、幸福感与安全感,稳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与核心竞争力,推进资本市场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资本市场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优化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多赢共享、包容普惠的资本市场生态环境,全面建成投资者友好型的小康社会。
注册制成为热点
新《证券法》废除了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重构了证券发行程序,在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证券发行申请注册的基础上,允许证券交易所按照国务院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审核公开证券申请。
新《证券法》第2章规定对公开发行证券全面推行注册制改革的原则,系统构建了以充分信息披露为基础、以审慎形式审查为核心、以严格法律责任追究为后盾的注册制规则体系。
王洋表示,注册制的全面推行意味着发行环节市场化水平的不断提升。同时,也意味着资本市场的市场化水平也将大幅提升。
他指出,从原来的监管部门决定哪些公司可以上市,变为由市场去决定,可以更好地满足企业和发行人的需求。随着资本市场市场化的提升,会对经济的高质量发展起到更好的支撑作用和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
“哪些企业能够上市?过去是指‘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企业,而现在是指‘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企业。能够盈利未必就意味着就一定有持续经营能力,下一步,盈利将不再是上市的唯一必要条件。”王洋说。
刘俊海则表示,注册制的推行将有利于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扭转资本市场脱实向虚的现象,鼓励资本市场资源流向有担当、有追求的实体经济企业。
他指出,为鼓励优秀的上市公司脱颖而出,从源头上消除由不合理的制度设计导致的公司财务造假现象,新《证券法》精简并优化了证券发行条件,将发行股票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同时大幅度简化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这一法定门槛的降低能够包容不同的产业模式与盈利模式,有助于鼓励公司心无旁骛地提高产品或服务的竞争力,追求公司的长远利益与长期价值,也有利于帮助广大投资者树立价值投资的理念。”刘俊海说。
同时,他认为,注册制改革必须积极稳妥地予以推进,不能各行其是、一哄而上。“为确保注册制改革的协同性、系统性与有序性,新《证券法》授权国务院规定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办法、具体范围与实施步骤。”刘俊海说。
而在此前,中国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也表示,证券市场有不同的板块,有不同的证券品种,推行注册制在客观上不可能一步到位,一蹴而就,现在的规定是为了给注册制分步实施留出制度空间。
消费者保护成为重点
纵观本次修订,除了新增设专章对投资者保护作出制度完善外,新《证券法》中的多个章节与条款,大幅提升了投资者保护的力度。事实上,从各国的《证券法》来看,都在提升对投资者的保护。
业内人士表示,立法者之所以强调投资者保护,一方面是因为投资者是证券市场资金供给方,失去了投资者及其资金投入的证券市场,将如同失去血液的躯壳。另一方面,在资本市场上,投资者与上市公司或发行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容易受到不法行为的损害。
我国资本市场规模巨大,其中,中小投资者数量庞大。有数据显示,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数量高达1.5亿人,其中95%以上为中小投资者。由此来看,投资者的保护做得如何,与亿万人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更是资本市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体现。
刘俊海表示,多年来,我国资本市场之所以熊长牛短、大起大落,不能简单归咎于资金之匮乏,而是信心、诚信与法治之匮乏。这些匮乏都可归结为股权文化、法治精神有待提升。
刘俊海认为,要确保我国资本市场的长治久安,增强我国资本市场的风险抵御能力,必须提升投资信心;而提升投资信心的关键是强化资本市场法治,促进资本市场治理现代化,促进资本市场善治。推动资本市场治理现代化,必须打造投资者友好型《证券法》。
王洋则表示,无论是股票市场还是债券市场,如果只强调发行人的利益是不可行的。近年来,债券市场违约的情况屡有出现,实际上与很多公司治理水平不高、对投资者保护力度不够有关。
“投资者保护制度是新《证券法》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对资本市场和未来的发展非常关键。此外,随着注册制的不断推进,如果投资者保护制度没有跟上,效果可能要大打折扣。因此,注册制和投资者保护制度二者应该同时推进。”王洋说。
严刑峻法成为焦点
近年来,形形色色的违法犯罪分子打着“股票投资”的幌子、穿着“金融创新”的马甲,从事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破坏了资本市场秩序。
此次修订后的《证券法》,大幅提高了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了证券违法成本,也对证券违法民事赔偿责任进行了完善。
据记者了解,新《证券法》中谈及法律责任的就有44个条款。而如此严峻的刑罚是否能为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让违法者望而却步?
刘俊海指出,要消除资本市场乱象,法律责任制度必须发挥“三升三降”的社会功能:一是提高失信成本,降低失信收益,确保失信成本高于失信收益;二是提高守信收益,降低守信成本,确保守信收益高于守信成本;三是提高维权收益,降低维权成本,确保维权收益高于维权成本,切实扭转守信受害者“为了追回一只鸡,必须杀掉一头牛”的尴尬。
“既然失信不划算,市场主体就会重新校准自己的核心价值观,转变见利忘义的行为模式,自觉避免未来的失信行为。”刘俊海说。
王洋则表示,违法者不会因为一部法律的修改就彻底消除。但是,通过《证券法》的升级会让违法的成本大幅提升,强迫违法者考虑成本和收益的问题。如果收益比成本还低,违法者就不会去做违法行为。因此,新《证券法》使违法、违规的成本大幅提升,一定程度上会对违法者的行为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此外,还要将法律规定坚决贯彻执行,要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当有了法律依据,再加以有力地执行,这就不仅仅是震慑的作用了。
而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互联网时代的来临,刘俊海表示,新《证券法》第2条第4款确立了虽远必究的长臂管辖原则,明确了新《证券法》的域外适用效力,将该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制度扩张适用于在境外开展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权益的违法者。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既包括民事责任,也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责任与信用制裁。
“新《证券法》落地生根,需要监管部门、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严格按照理性自治、严格自律、规范执法、公正司法的理念,消除分歧,凝聚共识。只有这样,我国资本市场法治环境的稳定性、公平性、透明性、可预期性与公信力必将进一步增强,我国资本市场也有望成为服务实体经济的加油站。”刘俊海说。
王洋则表示,2020年3月1日,新的《证券法》即将实行。从短期来看,对于资本市场会有一个很好的提振作用。从中长期来看,资本市场改革节奏将加快,投资者的信心也将增加。